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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索引號 640302001/2020-00834 文號 生成日期 2020-11-30
    內容分類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利通區財政局 責任部門 利通區財政局


    2020-06-0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經商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經營資金壓力,更大力度幫助企業渡難關,稅務總局制發《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所得稅。

    二、《公告》內容解讀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1.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的適用范圍。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明確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自2019年度起,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時,仍然沿用上述判斷方法。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也可以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3.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的時間要求。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完成預繳申報后,可暫不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款,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4.明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的辦理方式。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便利納稅人操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并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符合條件且選擇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一是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享受范圍。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對202051日至20201231日申報期內按規定繳納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在辦理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二是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享受方式。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51日至202012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三是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間。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個體工商戶,暫緩繳納的稅款,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如納稅人因買房、買車、積分落戶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稅款。

    (三)實施時間。

    《公告》自202051日起施行。5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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